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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778号

原告徐阳春、王艳杰与被告边彩芝、丁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徐阳春,王艳杰,边彩芝,丁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78号原告徐阳春,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原告王艳杰,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边彩芝,女,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丁井英,女,194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春、王艳杰与被告边彩芝、丁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于北票市哈尔脑乡司法所开庭审理,原告徐阳春、王艳杰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阳春、王艳杰负担。

审判员  马玉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