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78号原告徐阳春,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原告王艳杰,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边彩芝,女,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丁井英,女,194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春、王艳杰与被告边彩芝、丁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于北票市哈尔脑乡司法所开庭审理,原告徐阳春、王艳杰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阳春、王艳杰负担。
审判员 马玉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