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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106号

崔节猛与曹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节猛,曹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崔节猛,农民。被执行人曹先伟,居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节猛与被执行人曹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用于履行部分债务。另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张西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