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申2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兴振,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彬。
原审
被告:囤某某。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彬、原审被告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1、刘彬与囤某某是朋友关系,经常共同参与赌博,囤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曾多次向刘彬借钱用于赌博。刘彬对囤某某的借款用途应是明知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刘彬要求囤某某书写本案借条,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务,一、二审法院未结合具体情况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以及借款用途等进行综合审查,仅依据借条就作出债务合法有效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2、王某某与囤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发现囤某某赌博恶习后,两人就对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属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囤某某未到庭,导致该事项未查清。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3、刘彬在二审期间曾向法院递交了撤回对王某某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贷有囤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刘彬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借贷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王某某主张上述借款系非法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二审期间,王某某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该款项实际用于赌博且刘彬明知赌博用途而出借款项,仅以囤某某有赌博劣行即认为刘彬明知是不能成立的。因所涉借款系在王某某、囤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即便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在未被第三人知晓的情况下,对外亦不发生效力,故原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申请人王某某称刘彬二审期间曾撤回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二审卷宗中未有上述材料及相关记录,申请人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华玲
审 判 员 张唯伟
代理
审判员 任晓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