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胡顺志。被执行人黄国兴。本院在执行胡顺志与黄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顺志于2016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胡顺志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厚汉
审判员 汪祖鉴
审判员 张晓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