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181号

胡顺志与黄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顺志,黄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胡顺志。被执行人黄国兴。本院在执行胡顺志与黄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顺志于2016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胡顺志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厚汉

审判员  汪祖鉴

审判员  张晓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