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12号
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陈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守亮,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
被告:刘兴良,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
被告:李斌,男,48岁,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亮、刘兴良、李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敏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