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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912号

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亮、刘兴良、李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守亮,刘兴良,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12号

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陈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守亮,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

被告:刘兴良,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

被告:李斌,男,48岁,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亮、刘兴良、李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敏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