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83号原告王昧合。被告王成立。被告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昧合诉被告王成立、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昧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昧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亚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王昧合与王成立、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583号原告王昧合。被告王成立。被告王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昧合诉被告王成立、王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昧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昧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亚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