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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34号

赵吉龙与平邑县国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吉龙,平邑县国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赵吉龙,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国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付保,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吉龙与平邑县国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商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