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01975号

李宝杰与丁守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宝杰,丁守国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杰,淮安市体育彩票站点代销商。被执行人丁守国,无业。李宝杰与丁守国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丁守国于判决生效后偿还李宝杰彩票款117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丁守国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宝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余款9892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尚未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丁守国在逐月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宝杰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

代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