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82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乾 微信公众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82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