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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482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482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