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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138号

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138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凰(特别授权),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雨虹(一般代理),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古贵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