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138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凰(特别授权),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雨虹(一般代理),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古贵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