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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893号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9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