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9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9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