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4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某某,男,7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朝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