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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026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4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某某,男,7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朝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