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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059号之一

任秀平与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秀平,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59号之一

原告:任秀平,农民。

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第三人:梁山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允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平诉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梁山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平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9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任秀平、张继太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三套提供担保,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3400000元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任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9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的房产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