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14号
原告:席英侠。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英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英侠诉被告席英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席英侠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英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席英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英侠撤回对被告席英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席英侠承担。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