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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614号

席英侠与席英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席英侠,席英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14号

原告:席英侠。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英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英侠诉被告席英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席英侠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英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席英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英侠撤回对被告席英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席英侠承担。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