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47号
原告:宁波启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启运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郭立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40号。代表人:施利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启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立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启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立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启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杨筱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