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452号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德州市博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博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博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德州博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鲁北经字第19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