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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86号之一

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86号之一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古宅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8755-0。法定代表人许永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瑜瑜、孙燕萍(实习),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工业1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320438-8。法定代表人蔡吉林,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5985558-5。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威得利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蔡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