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保22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1号。负责人代圣华,职务:行长。被告刘秀珍,女,196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秀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秀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