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1号。负责人代圣华,职务:行长。被告刘秀珍,女,196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秀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秀珍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