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455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阮力,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春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春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