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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662号

朝乐门格日乐与马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乐门格日勒,马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662号

申请执行人:朝乐门格日勒,女,31岁,蒙古族。

被执行人:马飞,男,汉族,35岁。申请执行人朝乐门格日乐与被执行人马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66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