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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830执517号

高卫星诉胡国奎、陈于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卫星,胡国奎,陈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高卫星,男,汉族,居民,1978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胡国奎,男,汉族,居民,1976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陈于凤,女,汉族,居民,1978出生,住汶上县高卫星诉胡国奎、陈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卫星诉被执行人胡国奎、陈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