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高卫星,男,汉族,居民,1978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胡国奎,男,汉族,居民,1976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陈于凤,女,汉族,居民,1978出生,住汶上县高卫星诉胡国奎、陈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卫星诉被执行人胡国奎、陈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