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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264号

唐家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家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唐家奎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执行依据:(2015)东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5610元、案件受理费2602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已将标的135610元、案件受理费2602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家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