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唐家奎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执行依据:(2015)东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5610元、案件受理费2602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已将标的135610元、案件受理费2602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家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