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执50号

陈起翱与李蜀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起翱,李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陈起翱,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蜀,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起翱与被执行人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叙强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