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陈起翱,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李蜀,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起翱与被执行人李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叙强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