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田龙,。被执行人杨学信,农民。被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孙令连,农民。本院在执行田龙与杨学信、杨兵、孙令连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百度搜索“”
田龙与杨学信、杨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田龙,。被执行人杨学信,农民。被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孙令连,农民。本院在执行田龙与杨学信、杨兵、孙令连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