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恢111号

田龙与杨学信、杨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龙,杨学信,杨兵,孙令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田龙,。被执行人杨学信,农民。被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孙令连,农民。本院在执行田龙与杨学信、杨兵、孙令连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