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宋社彬,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殷仁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周光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社彬与被执行殷仁俊、周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仁俊、周光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仁俊、周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宋社彬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523093元,执行费1763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