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杭少波,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4112231977********),住灵宝市阳店镇下卫南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杭少波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灵行执审字第25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赵宏志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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