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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603号

比西乐图与四海、孟根图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比西乐图,四海,孟根图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603号申请人比西乐图,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四海,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孟根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巴林右旗查干沐沦中心小学给被执行人孟根图雅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每个月扣留1000元。扣完121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