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141号原告天津国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510房间。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黎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凤平。
原告天津国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国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国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