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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010号

顾保圣与尚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保圣,尚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10号

原告:顾保圣,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尚万金,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圣诉被告尚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圣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保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顾保圣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