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170号
原告:潘文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余秀萍。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余秀萍。
被告:陈北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庆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陈北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文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文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文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