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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170号

潘文庆与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陈北荣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617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文庆,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陈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170号

原告:潘文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余秀萍。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余秀萍。

被告:陈北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庆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陈北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文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文庆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文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曹鸿燕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