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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182号

宋茹倩与杨宏涛、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茹倩,杨宏涛,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182号

原告:宋茹倩。

被告:杨宏涛。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茹倩诉被告杨宏涛、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茹倩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茹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茹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茹倩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桂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