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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495号

刘某某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平天村上坪一巷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延莉,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平天村上坪一巷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又以六个月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