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平天村上坪一巷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延莉,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平天村上坪一巷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又以六个月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