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