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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89号

杜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