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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347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34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党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茹少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