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683号申请人公丕香。申请人高莘阳。被申请人蔡书月。被申请人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福生,队长。
申请人公丕香、高莘阳与被申请人蔡书月、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冀J号大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南皮县万事达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冀J号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 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