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建行淄川支行。
被执行人:张锞等。申请执行人建行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