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洪秀英与被执行人康清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秀英,康清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洪秀英。被执行人康清红。申请执行人洪秀英与被执行人康清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清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康清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