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洪秀英。被执行人康清红。申请执行人洪秀英与被执行人康清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清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康清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