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徐美玉。被执行人蒋忠华。被执行人谢雄燕。申请执行人徐美玉与被执行人蒋忠华、谢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张金民初字第0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4年3月27日蒋忠华、谢雄燕结欠徐美玉借款本金640000元、利息64000,合计704000元,现徐美玉同意由蒋忠华、谢雄燕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54000;于2015年6月30日前再支付徐美玉100000元;在2016年6月30日再支付徐美玉220000;在2016年12月30前再支付徐美玉230000元。
二、如果蒋忠华、谢雄燕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果蒋忠华、谢雄燕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徐美玉方可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0元,由蒋忠华、谢雄燕负担,该费用徐美玉已垫付,由蒋忠华、谢雄燕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徐美玉。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忠华、谢雄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凤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忠华、谢雄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蒋忠华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15-603室房产及汽车位共计拍卖款共计1665000元,依法分给范建军412005.5元、孙兴凤357470元、徐美玉408005.5元,本案已执行到位408005.5元,尚未执行到位2995994.5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金民初字第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