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05号
原告:任某,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汪某,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