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彬被执行人周玉红申请执行人周锡彬与被执行人周玉红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病死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法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