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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161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阴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81513.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