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706号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97号。被申请人何建法。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
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德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建法、临沂市金冠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85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张德乐所有的鲁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葛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 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