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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36-7号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7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振超所有的、位于韩寨乡何庄村西路南商品房六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振超所有的、位于韩寨乡何庄村西路南商品房六套(中间一排东部二套,南面一排四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