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7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振超所有的、位于韩寨乡何庄村西路南商品房六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振超所有的、位于韩寨乡何庄村西路南商品房六套(中间一排东部二套,南面一排四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