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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13号

李某和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某公司(2015)万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 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