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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494号

贺军军与乔利平、贺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军军,乔利平,贺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贺军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利平,又名乔继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小强,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军军与乔利平、贺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乔利平、贺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二被执行人乔利平、贺小强向申请人贺军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由二被执行人乔利平、贺小强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子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