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9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郑丹。委托代理人洪清泉、夏朝辉,后变更为后变更为郁年、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清,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燕英,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与被告陈祥清、陈燕英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于2016年5月20日以被告自愿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区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华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