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长征路666号。
负责人:陈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策,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昌州证融字第218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9166016.57元(其中借款本金18750000元,利息272526.04元,执行公证费57068元,案件执行费86422.5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若昱
代理
审判员 梁 军
代理
审判员 卫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兆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