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73号罪犯侯继东,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2001)阜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继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连同前犯抢劫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三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六千元。侯继东及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侯继东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送达生效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5月1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5月6日、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侯继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继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2012年7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记过处罚一次;2016年3月8日,该犯亲属代其执行了财产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继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且在服刑期间因违纪被给予记过处罚一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该犯能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综合上述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继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