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龙执异字第82号案外人刘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执行人陈俊伶,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王康庭,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伟浪,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伶与被执行人刘伟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龙执字第975号]中,异议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刘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越
审判员张琳琳
审判员凌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