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4民初486号

沈少辉与沈桂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少辉,沈桂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486号原告沈少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桂乾,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沈少辉与被告沈桂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少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少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沈少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