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486号原告沈少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桂乾,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沈少辉与被告沈桂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少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少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沈少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媛 百度搜索“”